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成果介绍

《南宋东南地区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途径研究》出版

2015-04-10
“民风好讼”和民间宗教信仰繁盛是南宋时期非常引人瞩目的两个社会现象。它们在南宋民众日常生活与官府的日常政务中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看似冲突的两种现象能够共存于同一个社会中,是非常有趣又耐人寻味的问题。
对“民风好讼”的意涵作解析的话,可以得到两层意思:第一,大量的民间纠纷涌入衙门,寻求官方力量解决。第二,民众“偏向”以诉讼解决纠纷的行为与儒家观念中民众应有的安静厌讼形象已发生严重的背离。这两层涵义背后反映的是南宋社会民众与士大夫的不同立场及其观念的交互、对抗。将之放入纠纷发生及其解决的过程中进行考察的话,可以发现,在南宋社会四类主要的纠纷(户婚纠纷、乡里纠纷、官民纠纷、教俗纠纷)中,户婚纠纷的多发源于资源紧缺。无论是对土地的争夺还是家庭中分产、立继引发的纷争,都是围绕财产争夺展开的。造成资源紧缺的重要原因是两宋之交由北方涌入的500万移民。另一方面,在国家始终面临战争威胁的时代,对于民众而言,最能提供安全感的无疑是财产。在许多案例中,我们都能看到为了财产利益,牺牲亲情、不顾道义者大有人在,这成为士大夫对世风观感消极的主要原因。乡里纠纷主要表现为豪民对乡村秩序的破坏。宋代的豪民问题反映了时代变迁对于基层社会的影响。而豪民与乡村秩序的现实,正是理学家重构社会秩序的一个出发点及重要内容。官民纠纷围绕催科、差役和胥吏问题,体现了南宋国防经济、国防政治的特质。胥吏问题则呈现了官僚职业化后“吏有封建,官无封建”的弊端。最后是教俗纠纷,无论是南宋时期多发的对土地的争夺还是因寓居引发的冲突,一方面体现了宋代尤其是南宋宗教世俗化的进程、国家宗教政策对教团的压力,表明围绕紧缺的资源教俗之间已不复前代的“和睦”关系,矛盾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寓居虽是南宋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但寓居的普遍性同时也反映出宋代僧、道与士大夫之间交往密切。
纠纷的种类和数量是一个社会中所存在矛盾的集中体现。那么,纠纷的解决过程则可以展现围绕矛盾的各方的行为、力量以及观念态度。民众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除了经过理性的考量外,还因社会上一些靠诉讼谋生或谋利之人的招诱。在宋代,因为文化的普及与发展,知识的传播较前代容易,加之社会需要,由此诞生了讼学与讼师。讼学和讼师使得打官司变得容易。此外,某些类型的纠纷如与豪民间的纷争及与官府间的纠纷,只能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诸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后果就是纠纷大量涌入基层政府,给地方官在催科与维持地方治安之外,更添行政压力。与此相关,南宋社会“民风好讼”现象其实是士大夫对民众“偏向”以诉讼解决纠纷的行为与儒家观念中民众应有的安静厌讼形象所背离的敏感造成的书写上的夸大,背后乃是他们无法摆脱的现实政务压力以及精神内省的焦虑。南宋国防经济、国防政治的特点必要促成对“不紧要”政务的减省,同时这一目标也与儒家历来的无讼理想相合。面对巨大的司法压力,越诉之禁、条限制度、不予受理的规定乃至断由制度的设计,初衷都主要是为了达到减讼轻政的目的。然而制度及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南宋后期滞讼问题日益严重。光靠制度还不足以省讼,还需要在审判中追求和贯彻息讼的努力。判词所展示出来的士大夫的劝谕倾向既有教化风俗的价值追求,也是为了减少“紊烦官府”之事频频发生。我们看到,判决的结果在很多时候并不必然与法律规定相合,其中固然有士大夫或仁心或惩恶的倾向影响,审判实践中胥吏的舞弊和来自上司的掣肘亦不可忽视。士大夫们在审判中遇到的这些困难,恰恰是国家机器在运转中难以克服的弊病。
相较于诉讼,民间调解对于民众而言是一种成本更低的解纷方式。虽然不论民众还是士大夫,乃至“调解人”对民间调解都乐见其成,但与低成本密切相连的是民间调解缺乏强制力,而这恰是问题所在。何况,民间调解有时被豪民利用谋利,或被用作豪民被诉时暂缓出官的“诡计”。与明清时期宗族组织发达状态下民间调解的高效、有效相比,南宋时期的民间调解逊色许多。南宋社会民间调解的不振正与地方社会秩序的“混乱”相互关联、影响。
南宋社会中纠纷及其解决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诸问题,为民间宗教信仰的流布、兴盛提供了空间。民众生活中对安全、幸福(轻徭薄赋)的心理需求,以及在诉讼中可能遭遇的挫折,都会促使他们转向精神领域寻求安慰和力量。对各种福报、天谴故事的编造与流行,除认识到其劝世功用外,也必须承认它们的心理补偿机制。再者,南宋的教团和僧道虽有与世俗社会冲突的一面,同时又有服务地方社会的一面。他们积极参与各项公共事务,营造自身的形象,成为基层社会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通过这些努力,僧道得以介入地方事务,参与民间调解即可视为表现之一。各种民间宗教信仰对民众的感召与吸引在国家看来无疑是一种威胁,在取缔吃菜事魔等非法教派,打击淫祠、淫祀的规制手段之外,官府也积极利用宗教信仰对人心的威慑作用,借以宣扬儒家价值观、戒示豪民和僚属以整顿人心。而面对豪民对乡村秩序的破坏、民间调解不振、诉讼大量增加以及各种民间宗教信仰对民众的“争夺”竞争,理学家们则从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两方面入手提出重建基层社会秩序的各种方案并付诸实践。
上一页《图说宋人服饰》,不仅是服饰
下一页困局中的博弈:追索南宋川陕边防行政运行体制之历史实像--何玉红《南宋川陕边防行政运行体制研究》读后


版权所有(Copyright):杭州市社会科学院 |  浙ICP备12041197号
Copyright@ 2008-2012 www.hzsk.com,All Rights Reserve
备案号:浙ICP备12041197号-2